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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0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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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認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說明:旨揭查核準則已於93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同準則第3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其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情形,稽徵機關應依同準則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