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0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認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說明:旨揭查核準則已於93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同準則第3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其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情形,稽徵機關應依同準則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