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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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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二、國內營利事業與受託加工之外國營利事業間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加工費金額,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