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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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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二、國內營利事業與受託加工之外國營利事業間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加工費金額,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