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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件並依格式申請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4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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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於辦理8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始申請更正列報研究發展費用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一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及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第1項(編者註: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本案自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