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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GMP藥廠產製藥品相關試驗費用適用投資抵減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5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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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會建議對於國內GMP藥廠產製藥品相關之試驗費用,准予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編者註:現行法為「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研究與發展之投資抵減租稅獎勵乙案。說明:二、按本部台財稅第0890453102號函發布之本辦法審查要點(編者註:該要點經本部台財稅字第09304539440號令公布修正),係經本部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共識研定。該審查要點規定研究新產品階段中所發生之測試如屬原形開發之設計、檢討、功能、安全及耐久性等測試,屬研究發展之範圍,至於引進新產品之後所從事之各種測試(例如:安全性、耐久性),係屬消費者測試,非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上述規定之活動適用於各業別,亦包括國內藥廠在內。另前揭審查要點已考量製藥業者之行業情況,並參酌行政院衛生署之意見,明定藥品、醫療器材在國內、業經實驗室及動物實驗研究,有相當文獻發表,可在人體施行試驗或在國外主要國家仍在人體試驗階段,在國內所施行之試驗,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而藥品、醫療器材於國外生產國已核准上市,但其安全性與療效未經我國許可,尚需施行之試驗,係屬消費者測試,則非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以資明確俾供遵循。是以國內代理商或藥廠將在國外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藥品或配方引進國內於產製銷售前所施行之試驗,依上述規定原則應非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三、本案國內GMP藥廠產製藥品相關之試驗費用,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案件,業者可依同辦法第9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