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律師代國內客戶進行訴訟程序之勞務係在國外提供所收取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32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接受國內客戶委託,經營應收帳款催收業務。其就客戶國外應收帳款之催收業務部分,委由國外聯屬公司再委任國外律師代理客戶進行訴訟程序所給付之報酬,國外律師代理客戶進行訴訟程序之勞務係在國外提供,該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