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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動補報綜所稅者其已扣繳稅款准抵繳或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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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已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期限過後,始發現漏報所得並自動補報者,其補報所得之已扣繳稅款,得抵繳其全年應納稅款,抵繳之後,如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結算申報之日起5年內自動報繳者,始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