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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以行使日為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2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同法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