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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大陸或港澳委請當地律師服務之報酬非屬臺灣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45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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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尚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之適用,應免予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