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應按其票載發票日所屬會計年度,依法核認捐贈費用。說明:一、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7號解釋略以「營業人收受遠期支票,得於票載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係顧及收受未屆票載發票日支票營業人利益而設,符合當時營業稅法第12條第1項 (現行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立法意旨」,營利事業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基於所得稅法第36條之立法意旨及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有關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提示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以支票票載發票日所屬會計年度,依法核認其捐贈費用,並注意追蹤查核嗣後支票兌現及受贈資金運用情形,其經查明確有虛偽不實者,應即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