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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及交付提貨單其權責即已發生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16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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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業者接受客戶訂貨,如於收到現款或票據後即開立統一發票及提貨單交付買受人,據以提領水泥,則其權責已發生,應以當期銷貨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