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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投資於國內非免稅合作社取得之收益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642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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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投資於國內其他非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待遇之合作社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以其80%(編者註:現行係全額免計)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