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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23: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以自製之自動化設備提供自用者可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29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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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自製之自動化設備提供自用者,可依各產業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至其成本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以產製該設備之實際成本為準,包括自設計製造,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工料及費用在內。(編者註:以後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