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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以自製之自動化設備提供自用者可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29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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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以自製之自動化設備提供自用者,可依各產業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至其成本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以產製該設備之實際成本為準,包括自設計製造,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工料及費用在內。(編者註:
以後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