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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銷售貨品予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列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8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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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銷售貨品予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其須俟驗收合格後方能具領價款者,准於領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得於購貨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驗收合格後,再以銷售收入列帳。但營利事業如基於內部管理需要,亦可於發貨時即以銷貨收入列帳,俟年度結束辦理結算申報時,再將列帳銷貨收入金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整說明」欄內。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