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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收國外佣金如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列為收益之例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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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佣金收入權責發生之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三、上項規定係因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乃准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始認屬權責發生,列為當期收益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