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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視同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之適用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7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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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62台財稅第33564號函應具備下列兩個要件:(一)納稅義務人已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該次結算申報應行補繳之全部稅款,故其僅未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之手續,並無漏報短報所得額或逾期繳稅之問題。(二)該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查獲其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手續前,已自行向稽徵機關補辦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