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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費收據遺失可憑證明補行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02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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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其得申報扣除之醫藥費,因收據遺失致未列報,而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期限內,檢送醫院補發之醫藥費用收據證明申請補報減除,應准補行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