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美商○○公司計畫來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有關應行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事項,應視其性質分別依法認定計課。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一)美商○○公司在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核係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除有關外國賣主於國外支付該公司之賣方佣金係屬該公司境外提供勞務之報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予課稅外,其因拍賣會取得買方支付之佣金及國內賣主支付之佣金,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二)臺灣○○公司提供拍賣之各項協助,取得美商○○公司給付之服務費,係臺灣○○公司之服務收入,應由臺灣○○公司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綜合所得稅部分:(一)(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參加美商○○公司在華拍賣會拍賣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核實認定。(二)申報課稅之方式:1.賣主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2.賣主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同法第73條規定,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35%)(編者註:現為20%)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但如無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61條規定,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代理人如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四、營業稅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