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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等支出已申請抵減而未經核定者准抵減次年度之暫繳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63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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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已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抵減應納稅額而未經核定者,其尚未抵減餘額,准予抵減次年度之暫繳稅額。說明:三、上開支出如有虛報情事致溢抵稅額者,除應依「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編者註:現行法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並應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