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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7月1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可免辦暫繳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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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同年7月1日起經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當年度前6個月既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69條之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