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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7月1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可免辦暫繳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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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同年7月1日起經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當年度前6個月既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69條之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