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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租用外國船舶其船員工作之薪資所得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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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航運公司以光船租傭方式租用外國航運公司船舶參加營運,發給船上工作船員之薪資,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如船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非我國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後,完成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