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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置自動化生產設備後3年內以售後租回辦理融資租賃者仍得繼續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73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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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購置之自動化生產設備及防治污染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以售後租回方式辦理融資租賃者,其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未抵足部分,仍得依規定繼續抵減。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