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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置自動化生產設備後3年內以售後租回辦理融資租賃者仍得繼續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73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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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股份有限公司購置之自動化生產設備及防治污染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
3
年內以售後租回方式辦理融資租賃者,其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未抵足部分,仍得依規定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