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主管稽徵機關駁回其申請時,納稅義務人究應依同法第35條之規定申請復查,抑逕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請求救濟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係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通知書有所不服而請求救濟而言。至於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主管稽徵機關駁回其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時,因係對於稽徵機關之駁回處分表示不服,而非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表示不服,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