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期間內繳納暫繳稅款可逕予申退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於辦理6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後,嗣經本部核准自67年10月6日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年,該公司68年度既在前述免稅期間內,其已繳納之暫繳稅款屬於免稅部分者,應准予申退,無須俟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