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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2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我國公司拍攝影片之收入原則上應全部認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4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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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人員為我國製片公司拍攝之影片擔任演員工作,其取得之片酬收入,應全部認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該製片公司對演員在國外拍攝與國內拍攝部分,如劃分計酬者,則各該演員在國外拍片部分之勞務報酬,如經拍攝影片所在國課徵所得稅,准憑納稅證明免納我國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