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我國公司拍攝影片之收入原則上應全部認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4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演藝人員為我國製片公司拍攝之影片擔任演員工作,其取得之片酬收入,應全部認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該製片公司對演員在國外拍攝與國內拍攝部分,如劃分計酬者,則各該演員在國外拍片部分之勞務報酬,如經拍攝影片所在國課徵所得稅,准憑納稅證明免納我國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