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購置之自動化生產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後,如因實際需要申請變更設備安裝地址時,准由該公司逕向轄區國稅局申辦。說明:二、前述公司於向轄區國稅局(原安裝地址與新安裝地址分屬不同轄區者,為新安裝地址之轄區國稅局)申辦時,應檢附新安裝地址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影本及原安裝地址轄區國稅局勘查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轄區國稅局派員勘查屬實後,始准予認定。(編者註:修正發布現行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