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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當期費用經稽徵機關調整轉列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應於次年期配合調整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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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為當期費用之項目,經稽徵機關調整轉列為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者,應於核定後通知該營利事業於辦理次年度結算申報起配合調整,其於次年度申報時漏未列支補提於核定後申請補提者,應准補提。說明:三、嗣後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將原列當年度費用依其性質調整轉列為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應於以後年度攤列或攤折者,應於核定通知書中詳細說明,俾營利事業於辦理次年度申報起,遵照配合調整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