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解約時之帳務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2年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年度部分,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以應收收益科目估列入帳;如以後中途解約,准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全部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之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得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免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