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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解約時之帳務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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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
2
年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年度部分,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27
條規定,以應收收益科目估列入帳;如以後中途解約,准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全部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之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得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免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