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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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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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27
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俟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於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