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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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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俟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於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