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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申報暫繳稅款少於稽徵機關核算之稅額部分應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02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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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之期限內,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如於當年度8月31日(編者註:現為10月31日)前,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款繳款收據,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款。但如於9月1日(編者註:現為11月1日)以後始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稽徵機關仍應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算該納稅義務人之暫繳稅額,如其自繳稅款小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為準,並就其差額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