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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融資租賃取得全新自動化生產及防治污染設備可適用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1390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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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股份有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全新自動化生產設備及防治污染設備,得比照分期付款購置方式,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優惠。說明:二、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全新自動化生產設備及防治污染設備,有關可供抵減設備成本之認定,應依本部721220日台財稅第38970號函(編者註:參閱9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1066頁)釋規定,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