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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勒令停業並非廢止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53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05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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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稽徵機關對欠稅營利事業之「勒令停業」(編者註:現為停止營業處分),並非現行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廢止」,既未辦理暫繳申報,應仍依同法第68條核定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