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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勒令停業並非廢止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53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05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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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對欠稅營利事業之「勒令停業」(編者註:現為停止營業處分),並非現行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廢止」,既未辦理暫繳申報,應仍依同法第68條核定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