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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郵政劃撥繳交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費之收據影本經認證後可列報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304500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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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繳交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用列支。茲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審查費收據正本。因此,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已無正本收據可憑列報費用,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戳章之審查費收據影本,作為列報費用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