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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採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其次年度之暫繳申報亦應合併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57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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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二、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