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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買機票因故未搭乘不能退票或損毀遺失有關憑證之證明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7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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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電子機票因故未搭乘而因其附帶條件不得退票者,則該購買機票之支出,如營業人確能證明與營業有關且具必要性,經檢附航空公司所出具註明購買電子機票未另開立實體機票之購票證明,並能提示上開票款確由該營利事業負擔之證明文件者,應准其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成本費用及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