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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得將經核定之投資抵減全額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525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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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時,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三、營利事業分別得就購置機器設備、認購政府指定重要科技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或從事研究發展等投資行為,享有不同條件之投資抵減獎勵。在同一年度如同時享有多項投資抵減時,得分別計算其得抵減之數額,至各項投資抵減之總額,不受全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