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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郵政劃撥代繳水電費得以劃撥帳戶收支詳情單作為入帳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808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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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委託郵局以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電話費、水費、電費、瓦斯費者,得以郵局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甲)」作為入帳憑證,惟仍應將上開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行彙裝成冊,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年限保存,備供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