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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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先行購買新自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者於售原地時仍可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106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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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
2
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