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行購買新自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者於售原地時仍可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106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
2
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