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行購買新自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者於售原地時仍可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106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