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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外商改造機器設備之服務如在我國境內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3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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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廠原有生產水泥之機器設備係向日本○○會社採購,貴公司為增加產量,擬與該日商訂約,委託其將原有機器設備設計改造,不論該項契約在何處簽訂,如該項設計改造之服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者,則該日商自貴公司所取得之服務報酬,依法仍應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