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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規定可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942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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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此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