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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規定可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942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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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此
2
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同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