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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4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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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營利事業帳務處理,並節省其傳票列印、整理、儲存及搬運等成本,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9條規定,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免列印記載有關調整及結帳內部會計事項之轉帳傳票,而以儲存於電子計算機資料儲存媒體替代,並依同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