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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法後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稅後純益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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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除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外,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依此,會計師於94年度財務報表簽證中,若對損益表之「稅後盈餘」出具保留意見時,會計師受託辦理其未分配盈餘申報簽證時,除經其主管機關通知調整外,仍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稅後純益」為準,惟應揭露相關資訊。三、營利事業94年度財務報表若未委託會計師簽證,且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其稅後純益,會計師受託辦理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應依商業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調整為正確之稅後純益。四、營利事業94年度未依商業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評價,致其原結算申報之損益表「帳載結算金額」及資產負債表不正確者,若不影響課稅所得計算之正確性,得免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資簡化,惟應揭露相關資訊。又94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仍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