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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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商代表在國內洽談造船規範所提供之仲介勞務係在國內發生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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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經由日商○○之介紹,為國內○○商運公司承造○○噸級木材船2艘,既據說明該日商曾派員至公司代表○○商運公司洽談造船規範及簽訂建造合約事宜,該日商因介紹訂造船隻所提供之勞務應認為發生在我國境內,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88條規定,公司應於給付佣金時按2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