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代表在國內洽談造船規範所提供之仲介勞務係在國內發生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經由日商○○之介紹,為國內○○商運公司承造○○噸級木材船2艘,既據說明該日商曾派員至公司代表○○商運公司洽談造船規範及簽訂建造合約事宜,該日商因介紹訂造船隻所提供之勞務應認為發生在我國境內,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88條規定,公司應於給付佣金時按2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