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公司派遣技術人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其人員如確係由外國總公司僱用,其薪資亦由總公司在外國給付,雖由臺灣分公司將此項技術人員薪資列為探勘成本,惟此項薪資既非分公司所給付,分公司應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三、上項技術人員之薪資金額,分公司既有帳冊可查,稽徵機關對此種技術人員課徵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應以該分公司實際帳列之薪資數額為準,俾資覈實,如外國公司所派技術人員於本身任務完成後,急需離境,而公司尚未有總公司給付薪資之資料,可先按個人申報數課徵綜合所得稅,惟應由公司出具書面保證,如有差額,由公司負責代為補繳。